本報訊(記者孟,河南廣電傳媒通訊員楊偉峰、宋健)5月30日,在“6·5”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商丘中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情況,并公布6起典型案例。
會上,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崔海林通報了2021年全市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2021年,全市兩級法院將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作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權益,為推進商丘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1年,全市法院審理環境資源案件179件;制定《關于規范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的若干意見》,積極探索推進環境資源審判規范化的工作模式;與商丘市人民檢察院召開座談會, 商丘市公安局、商丘市生態環境局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問題,簽署了《商丘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座談會紀要》,積極推進多元共治的環境司法保護新格局;堅定推行庭審直播、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旁聽庭審等制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效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提高法治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形成運用法治方式解決生態環境糾紛的良好社會氛圍; 制定了《關于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服務商丘生態文明建設的工作方案》,在全市法院不斷建立健全環境資源專門審判制度,為履行環境資源審判職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崔海林表示,下一步,商丘兩級法院將繼續積極發揮在生態文明建設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加強環境公益訴訟,發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特殊作用,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滿足人民群眾對環境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庭庭長劉公布了6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分別是:閆某某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董某生、馬某超、朱某國、王某污染環境案,史某坤、、宋某杰非法采礦案,褚某、張污染環境案,李某、李某軍、吉某鵬、任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王某帥案。
新聞發布會由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王主持。許多省市新聞媒體應邀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案例一:嚴某某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情況]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閆某某未經審批許可,在淇河夏邑縣淇河鄉路橋村河道內非法挖砂取土,破壞礦產資源,兩年內兩次受到水利部門行政處罰。仍在非法開采。經鑒定,礦產資源總損失價值為957460元。2020年12月9日,夏邑縣法院判處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夏邑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顏某某非法采礦行為損害公共利益,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并于當日履行公告程序。期滿后,沒有相關機關或組織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商丘市檢察院認為閆某某非法采礦行為損害公共利益,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商丘中院認為,閆某的非法開采行為不僅造成了水土流失,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還對沿河兩岸造成了破壞,導致采砂水域極其深厚,嚴重威脅了堤防等防洪設施的安全,給附近群眾的生命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其他不合格的砂可能混入砂石料場,進入建筑行業,帶來安全隱患,影響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商丘市檢察院以非法采礦罪起訴閆某某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閆某某不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還應當對其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嚴某某賠償其礦產資源損失價值957,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460元,或者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根據有專業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修復方案將被非法開采破壞的河道恢復原狀。逾期不履行的,由他人履行,履行費用由嚴某某承擔;閆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市級媒體上賠禮道歉。
一審宣判后,閆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義]
保護生態環境,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每個公民都應該把保護生態環境的觀念牢牢地扎根在心中。通過破壞生態環境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是在傳統環境污染責任基礎上的環境法治的完善?!睹穹ǖ洹访鞔_規定,環境侵權人必須承擔包括生態修復在內的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 閆某某非法采砂行為造成水土流失,破壞了當地生態環境。本案判決他可以選擇根據有專業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恢復方案,將被破壞的河道恢復原狀,確保生態系統恢復到破壞前的水平,這是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具體體現。
案例二:董某生、馬某超、朱某國、王某污染環境案。
[基本情況]
2019年10月,睢縣何集鄉何集村村民董(在逃)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位于寧陵縣羅崗鎮常小莊村東北角的王某租用場地從事養殖,并購買了篩選鋁灰的球磨機及冶煉鋁錠的相關設備,非法建設煉鋁車間,通過加工過濾鋁渣、為他人煉鋁錠等方式謀取非法利益。作坊建成后,董某生不僅負責日常經營管理,還收取加工費,給雇工發工資。經查,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該車間雇傭工人蔣某磊、、、王、陸某東、 郭某東、王某富等。非法篩選鋁灰、冶煉鋁錠,收取加工費、加工費1195797元。
董某生明知加工篩選后的鋁灰有污染,不能隨意處置。他同意不具備處置有毒工業廢渣能力和資質的馬某超將部分鋁渣運走,并支付每噸80元的處理費。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馬某超在明知自己不具備處置有毒工業廢渣資質和能力的情況下,聯系朱某國租用貨車、三輪車、鉤機等,,并在夜間無人的情況下,分三次從寧陵縣羅崗鎮常小莊非法煉鋁作坊取走11車(共計449噸)鋁灰,傾倒后掩埋于隋。馬某超、朱某國除支付車輛、鉤機租賃費外,還分別非法獲利1萬余元。
經中科檢測技術服務(廣州)有限公司檢測,隨縣周塘鎮郝穎村姚鑫窯廠東側坑內掩埋的固體中“無機氟化物(不含氟化鈣)”檢測結果超過《危險廢物浸出毒性鑒定》限量要求()。具有浸出毒性超標的危險特性,“氟離子(氟硼酸鋅)”檢測結果超過《危險廢物中有毒物質鑒別標準》的限量要求(),具有有毒物質超標的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建議相關環保部門將其歸類為“HW32無機氟化物廢物”進行管理。
案發后,馬某超、朱某國退出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2021年5月27日,馬某超、朱某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馬某超、朱某國、王將涉案污染物處置款15萬元存入隨縣財政局代管基金財政專戶。
[裁判結果]
睢縣法院認為,董某生接受他人安排,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組織工人對鋁渣進行加工過濾、提煉鋁錠,并將產生的鋁灰交由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和資質的人處置,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特別嚴重;馬某超、朱某國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不具備處置危險廢物的資質和能力,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王將土地和廠房出租給未取得生產、經營有毒有害物質合法手續的人員,幫助協調關系, 他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特別嚴重的。綜上,董某生等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董某生等四人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馬某超、朱某國退出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征收機關上繳國庫;馬某超、朱某國、王向睢縣財政專戶繳納的危險廢物處置費共計45萬元,由各職能部門在處置涉案危險廢物時統一支配;與此同時,馬默朝, 禁止朱某國、王在試用期內從事與危險廢物處置相關的經營活動。
一審宣判后,董某生等四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義]
本案是一起鋁灰、鋁錠加工冶煉后,再傾倒掩埋鋁灰引發的連鎖刑事案件。本案中,董某生等4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有毒物質超標的污染廢棄物掩埋在村內,對周邊村民的居住環境和生活健康造成嚴重影響。此案除對董某生等4人作出處罰外,對最大限度修復被污染的生態環境,保護村民生命健康,督促繳納危險廢物處置費,盡快恢復被破壞的土地植被,恢復環境起到了積極的引領和示范作用。同時,禁止馬某超等三人在試用期內從事與危險廢物處置相關的經營活動, 這有利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污染環境,體現了環境司法堅持保護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
案例三:石某坤、、宋某杰非法采礦案。
[基本情況]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史某坤在無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香河河道內非法開采,后高價雇傭宋某杰、在虞城縣大厚鄉黑劉莊以西、翟莊以西香河東岸非法采砂,造成河床坍塌,嚴重影響香河河道穩定,危及防洪安全。其抽取的沙子經價格評估,價值176250元。
另查明,石某坤親屬租用挖掘機、鏟車平整沙堆,恢復后的河道基本達到河底、河坡,堆沙的場地也經過平整、翻耕,高度與相鄰耕地基本一致,基本恢復了河道原貌,采砂船只是破壞了一下。
[裁判結果]
虞城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坤雇傭于某、宋某杰在無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采砂,造成河床塌陷,情節嚴重。三人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系共同犯罪。鑒于石某坤、牟偉、宋某杰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牟偉、宋某杰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三人均表示認罪,依法從輕處罰;河道工程原貌已基本恢復的,應當酌情從輕處罰;當某坤、某人有犯罪記錄時,酌情從重處罰;宋某杰系初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000.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宋某杰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宣判后,石某坤等三人沒有上訴,公訴機關也沒有抗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義]
虞城縣非法采礦案件時有發生,危害環境。
本案中,時某坤等3人被判處刑罰,充分體現了當前國家環境治理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有效震懾了環境犯罪。虞城縣法院和虞城縣水利局在處理此類非法采礦案件中形成了一系列良好的做法。比如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前,讓水利部門與犯罪分子接觸溝通,告知他們可以從輕處罰,修復環境,提高他們的積極性;犯罪分子在水利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破壞的環境進行修復,然后由水利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出具修復證明,從而在進入審判程序前完成對環境的修復, 從而達到修復環境的目的。
案例四:褚、張某燦污染環境案。
[基本情況]
2019年5月,楚被任命為某化工有限公司環保部經理。該公司有一批危險廢物待處置,褚非法委托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第三人處置該批危險廢物。第三人找到在上海跑廢品運輸回收的陸某政,將該批危廢運走。2019年6月2日,陸某在位于公路2888號的化工有限公司舊廠區內看到待處置的危險廢物后,聯系一輛半掛貨車,將該公司舊廠區內約30噸危險廢物裝車,運至太平鎮張莊 6月3日夏邑縣。張某燦組織村里的車輛和人員,將這批危險廢物傾倒并掩埋在張莊村張某燦家西側的坑內。褚投案后,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聯系第三方處置公司對涉案危險廢物進行了全部處置,相關費用1812377元。
[裁判結果]
虞城縣法院認為,褚作為滬上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經理,長期從事危險廢物處置工作,明知危險廢物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卻故意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處置資質的人員處置,致使約30噸危險廢物被隨意傾倒、掩埋,嚴重污染環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張在傾倒、掩埋危險廢物過程中,本應能根據其顏色、氣味、狀態判斷為化學廢物,而非事先要求的磚土垃圾,可能污染環境,但其繼續同意并幫助他人傾倒、掩埋,嚴重污染環境 且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系共同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張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宣判后,褚某、張某燦均未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義]
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過錯是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關鍵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污染環境的故意,應當根據其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等證據,以及污染物的種類、污染方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本案中,褚長期從事危險廢物處置工作,卻故意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處置資質的人處置;根據張的日常生活經驗,本應判斷其傾倒、掩埋化工廢物,但其繼續同意并幫助他人傾倒、掩埋,嚴重污染了環境。在這種情況下, 楚和張有實施污染環境犯罪的故意。此案的處理不僅有利于防范環保產業發展中的環境污染風險,也對放任環境污染的發生起到了警示和震懾作用。
案例五:李、李某軍、季、任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情況]
2020年4月至6月,李某、李某軍、紀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寧陵縣羅崗鎮長小莊以東的國有寧陵林場林地、羅崗鎮國有寧陵林場以北一公里處、公路東側林地、羅崗鎮薛莊東北角林地挖沙取土,造成林木種植條件嚴重破壞。經鑒定,涉案土地面積20389平方米(折合30.52畝),立木11.501立方米,幼樹576株。李某違法所得307990元,李某軍違法所得13200元,任違法所得5000元,紀違法所得2000元。事發后,李已對常小莊以東被破壞的林地進行了補償, 國有寧陵林場以北一公里,朱三公路以東的林地和薛莊東北角的林地,受損林地通過土地平整和恢復,已達到林業生產的立地條件,回填土方11580立方米。
[裁判結果]
寧陵縣法院認為,李某、李某軍、紀、任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林地內非法挖沙取土,大量毀壞林木,嚴重破壞林地種植條件,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4人為共同犯罪人,李、李某軍為主犯,紀、任為從犯。紀自首,任有坦白情節。李案發后,賠償損失,恢復土地原貌。李某軍有前科,紀和任犯罪較輕,有悔改表現。根據李等四人所犯罪行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判處李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000.判處李某軍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吉某鵬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李某違法所得307990元,李某軍違法所得13200元,任違法所得5000元,紀違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李等四人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義]
農地是糧食生產的命脈,農田必須是農田,農田必須是良田。樹是空氣凈化器,可以防風固沙。保護農業用地和樹木是維護糧食安全的基礎,也是防風固沙的保障。本案中,李等4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林地內非法挖砂取土,毀壞林木,對生態環境資源造成嚴重破壞,依法應予嚴懲。但考慮到李等4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如實供述自己的情節,對其從輕處罰,充分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基本原則。這一案例不僅保護了農業用地, 而且嚴厲打擊危害環境資源的犯罪。也增強了當地群眾保護樹木的意識,提高了公眾依法保護農用地的意識。
案例六:王某帥、周某金、焦某成、馬某奇、王、許某發、許污染環境案。
[基本情況]
2021年2月下旬至3月15日,劉(另案處理)在民權縣王橋鎮郝莊村東民權隆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院內、白云寺鎮代寨林場租用廠房及煉鉛設備,雇傭“老一(化名)”、“老何(化名)”等工人在王橋鎮郝莊煉鉛場拆解廢鉛蓄電池。負責接收劉從外地運到郝莊煉鉛場的廢鉛蓄電池,過磅,守廠門,開鏟車,有時停車,買日用品等。劉承諾每月支付王某帥工資7000元,但王某帥并未實際領取該工資?!袄弦?化名)”和“老何(化名)”等工人從2021年2月22日至3月15日,共拆解廢鉛電池約600噸。
2021年3月12日至3月15日,劉雇傭周某金、焦某成、馬某琪、王某建、徐某發、徐在王橋鎮郝莊煉鉛場非法冶煉金屬鉛,其中周某金、焦某成、王某建為一隊,馬某琪、徐某發、徐為一隊、二隊。劉承諾按照周某金等6人處理的廢舊鉛蓄電池數量支付工資,但實際均未領到工資。鉛冶煉場地拆解的廢鉛蓄電池液直接傾倒在地面,鉛冶煉廢水不經處理直接排放滲入土壤,拆解的塑料和鉛冶煉廢渣直接堆放在地面,造成土壤污染。
[裁判結果]
民權縣法院認為,王某帥、周某金、焦某成、馬某琪、王、徐某發、徐受劉雇用,在明知劉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下,違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經查,王某帥受劉聘用,根據劉安排擔任總經理,對其他勞動者參與管理、指揮犯罪活動影響不大,且未參與投資和享受利潤分配,未獲得比其他勞動者更多的勞動報酬。因此,王某帥在共同犯罪中應認定為從犯,應予以減輕處罰。周默金、焦默成、馬默奇、王、 許某發、許受雇于劉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他們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王某帥等7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承諾書,依法可從輕處理。王某帥等7人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判處周某金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判處焦某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判處馬某琪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判處王某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判處許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判處許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禁止王某建、許某發、許在試用期內從事與排污或危險廢物處置相關的經營活動。
一審宣判后,王某帥不服提起上訴,商丘中院作出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含義]
廢鉛酸蓄電池是一種固體廢物。如果合法采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綜合回收,鉛等有價金屬將得到有效回收,不僅能給生產企業帶來經濟效益,還能有效解決廢鉛酸蓄電池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為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國家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和處置實施監督管理。中國先后制定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必須依法處置危險廢物,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知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儲存、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在本案中,對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了環境保護禁令,加強了對生態環境侵權的威懾力。該案例對于引導公民、法人遵守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