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編者按:中國證監會第十八屆發行審核委員會將于5月19日召開發行審核委員會2022年第57次工作會議,審議Xi安馮冰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馮冰飲料”)首次上市申請。
馮冰飲料的主營業務是橙味汽水、酸梅湯等飲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有“馮冰”玻璃瓶橙汁汽水、罐裝橙汁汽水、玻璃瓶酸梅湯、罐裝酸梅湯等。
公司擬在深交所主板發行不超過6000萬股。發行后,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占已發行股本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5%。保薦人是華創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什么保薦人是永平和謝濤?
馮冰飲料擬募集66,914.29萬元,用于玻璃瓶裝生產線的改擴建、營銷服務網絡升級和品牌建設、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馮冰飲料營業收入分別為2.86億元、3.02億元、3.33億元和2.19億元;凈利潤分別為6969.09萬元、7767.08萬元、6525.15萬元和6156.15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6830.49萬元、7503.14萬元、9143.46萬元和5950.61萬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5887.2萬元、-889.81萬元、1.12億元和5999.88萬元。
同期公司凈現金比率分別為84.48%、-11.46%、171.75%和97.46%。對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與凈利潤差異的主要原因,馮冰飲料表示,2019年公司全資子公司東灘地產購買一塊商業用地,支付73,954,000.00元,導致存貨作為開發成本增加;二、2020年股權激勵費用35,546,394.33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馮冰飲料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3.34億元、3.42億元、3.62億元和2.43億元,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2.85億元、3億元、3.31億元和2.19億元。
公司預計2021年1-9月營業收入3.475億元,同比增長25.38%;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0468萬元,同比增長24.99%;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0,042萬元,同比增長25.97%。
招股書顯示,馮冰飲料四個子產品中,罐裝橙味汽水和玻璃瓶酸梅湯保持營收增長,玻璃瓶橙味汽水和罐裝酸梅湯營收下滑。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橙味汽水罐頭收入分別為1.5億元、1.59億元、1.78億元和1.18億元,玻璃瓶酸梅湯收入分別為0.143萬元、1425.86萬元和927.09萬元,保持增長。
同期,玻璃瓶橙汁汽水收入分別為9671.59萬元、9390.85萬元、9202.50萬元和5559.77萬元,酸梅湯罐頭收入分別為3539.23萬元、3837.66萬元、3466.44萬元和1715.79萬元,呈下降趨勢。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瓶裝橙味汽水銷量分別為15532.32萬瓶、14622.64萬瓶、13423.40萬瓶和6994.36萬瓶,持續下滑;瓶裝酸梅湯銷量分別為0、141.64萬瓶、2550.71萬瓶、1577.36萬瓶;罐裝橙味汽水銷量分別為9761.51萬瓶、10589.76萬瓶、11755.31萬瓶和7825.47萬瓶。酸梅湯罐頭銷量分別為1541.64萬瓶、1623.16萬瓶、1470.9萬瓶和716.18萬瓶,也呈下降趨勢。
馮冰飲料表示,公司罐裝飲料由外包廠商生產,市場容量充足;玻璃瓶裝飲料都是自己生產的,產能存在瓶頸。報告期內,公司擁有2.4萬瓶/小時和1.8萬瓶/小時兩條生產線。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馮冰飲料產能利用率分別為56.84%、55.64%、60.21%和63.57%,旺季產能利用率分別為87.29%、82.55%、101.26%和89.18%。
馮冰飲料本次募投項目中,對玻璃瓶生產線進行了改擴建。起初拆除原有18000瓶/小時生產線,新建36000瓶/小時生產線,然后對24000瓶/小時生產線進行智能化改造升級。但在公司主要產品玻璃瓶和橙汁汽水銷量持續下滑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募集資金擴建玻璃瓶生產線值得商榷。
馮冰飲品80%以上的收入來自陜西。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在陜西的銷售額占比分別為87.44%、81.73%、80.23%和77.79%,在華南、華北、華中、華東等其他市場的收入貢獻百分比僅為個位數。馮冰飲料也在招股書中表示,公司依靠業務積累,向省外市場開發的人力財力相對不足,導致市場拓展能力有限。雖然在陜西及周邊地區,“馮冰”品牌有著深厚的基礎、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但全國覆蓋面不足。
馮冰飲品主要是分銷,即公司把產品賣給經銷商,再賣給零售終端,最后由零售終端賣給消費者。公司年收入的90%以上來自分銷渠道。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分銷渠道銷售收入分別為2.71億元、2.82億元、3.01億元和2.01億元,分別占營收的95.21%、93.86%、91.02%和92.06%。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馮冰飲料經銷商數量分別為252家、282家、369家和343家,其中D級經銷商220家、245家、329家和319家(年采購金額低于200萬),占比分別為87.30%、86.88%和89.16%。
與同行業公司相比,馮冰飲料的分銷渠道小而分散。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馮冰飲料經銷商的平均銷售額分別為107.72萬元、99.93萬元、81.63萬元和58.65萬元。董鵬飲料經銷商的平均銷售額分別為262.49萬元、329.99萬元、300.38萬元和164.95萬元,而養元飲料經銷商的平均銷售額分別為422.15萬元、378.55萬元、215.32萬元和164.69萬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馮冰飲料第三方支付金額分別為4374.16萬元、4727.91萬元、4523.02萬元和773.61萬元,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5.28%、15.65%、13.60%和3.53%。
截至2021年上半年末,馮冰飲料總資產為3.83億元,馮冰飲料本次擬募資6.69億元,約為公司總資產的兩倍。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馮冰飲料總資產分別為2.47億元、2.68億元、3.16億元和3.83億元,流動資產分別為2.28億元、2.47億元、2.99億元和3.66億元,貨幣資金分別為1.91億元、1.22億元、2.12億元和3.66億元。公司負債總額分別為4777.22萬元、4634.46萬元、5574.63萬元和6117.37萬元,流動負債分別為4777.22萬元、4604.91萬元、5494.58萬元和6041.76萬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馮冰飲料資產負債率分別為19.35%、17.32%、17.65%和15.98%,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資產負債率分別為34.32%、32.94%、29.54%和23.89%。
上述期末,馮冰飲料的流動比率分別為4.78、5.36、5.43和6.06,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平均值分別為2.46、2.93、4.33和3.87;馮冰飲料的速效比率分別為4.10、2.90、4.76和5.27,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平均值分別為2.29、2.73、4.15和3.70。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馮冰飲料銷售費用分別為3077.42萬元、4319.47萬元、2904.33萬元和2095.90萬元,銷售費用率分別為10.75%、14.30%、8.73%和9.56%,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銷售費用率為22。
招股書顯示,馮冰飲品向關聯方Xi安西塘煙酒連鎖超市有限公司購買白糖等原材料,向關聯方Xi安糖酒馮冰物流有限公司購買物流運輸服務和倉儲服務,向Xi安唐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購買物業、停車等管理服務,向上海萬和天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購買代言服務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馮冰飲料向關聯方采購金額合計分別為3827.96萬元、3926.81萬元、2786.3萬元和2366.82萬元,占營業成本的比例分別為26.65%、26.35%、15.73%和20.69%。其中,Xi安西部糖煙酒連鎖超市有限公司是2018-2021年1-6月馮冰飲料第二大原料供應商。公司白糖采購金額分別為2772.04萬元、3119.93萬元、2055.64萬元、1938.16萬元。西部糖煙酒連鎖超市是馮冰飲料控股股東糖酒集團的全資子公司。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馮冰飲料的應收賬款余額分別為1.02萬元、97.81萬元、310.97萬元和138.68萬元,分別占營收的0.00%、0.32%、0.94%和0.63%。公司應收賬款周轉率分別為8658.25倍、642.97倍、171.16倍和102.89倍,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別為2854.39倍、1355.09倍、437.46倍和177.92倍。
上述期末,馮冰飲料存貨的賬面價值分別為3,260.35萬元、1.13億元、3,680.66萬元和4,763.84萬元。公司存貨周轉率分別為4.68倍、2.05倍、2.36倍和2.71倍,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存貨周轉率分別為9.99倍、9.31倍、7.56倍和5.30倍,遠高于馮冰飲料。
據《大眾證券報》報道,馮冰飲料采用自產與外購相結合的生產模式,其中玻璃瓶裝產品由公司生產,罐裝產品由外購生產。公司2019年第四大外包供應商湖南京香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因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于2019年5月21日被桂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同時,2018年馮冰飲料第三大外包生產企業、2019年第五大、2020年第四大的眉佳食品包裝(滁州)有限公司也因擅自抵押海關監管貨物受到行政處罰。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馮冰飲料共發生5起訴訟糾紛,涉及股權轉讓、收益分配等事項。
“馮冰”汽水生產商搶灘深交所主板融資6.69億元。
糖酒集團直接持有馮冰飲料178,200,000股,占99%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張軍未直接持有馮冰飲料股份,張軍通過糖酒集團持有公司9.25%股份,通過君悅糖酒持有公司8.55%股份,通過鞏義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過易蓉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過合裝糖酒持有公司1.73%股份。
張軍通過直接持股、作為其他股東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受托行使其他股東表決權等方式控制糖酒集團91.83%的表決權,糖酒集團和九月酒業控制馮冰飲料100%的表決權,張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2021年上半年凈利潤6156萬元,凈現金比率波動較大。
四次現金分紅共計1.68億元。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馮冰飲料進行了4次現金分紅,分紅金額合計1.68億元。
2018年3月5日,馮冰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向全體股東派發現金紅利50,603,158.70元。
2019年1月9日,馮冰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向全體股東派發現金紅利55,457,321.04元。
2020年7月9日,馮冰飲料召開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馮冰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向全體股東派發現金紅利1200萬元。
2020年12月18日,馮冰飲料召開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馮冰飲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9月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向全體股東派發現金紅利5000萬元。
玻璃瓶橙味營業收入下降。
產能利用率不足,但生產仍在擴大。
馮冰飲料表示,公司罐裝飲料由外包廠商生產,市場容量充足;玻璃瓶裝飲料都是自己生產的,產能存在瓶頸。報告期內,公司擁有2.4萬瓶/小時和1.8萬瓶/小時兩條生產線。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馮冰飲料產能利用率分別為56.84%、55.64%、60.21%和63.57%,旺季產能利用率分別為87.29%、82.55%、101.26%和89.18%。
馮冰飲料本次募投項目中,對玻璃瓶生產線進行了改擴建。起初拆除原有18000瓶/小時生產線,新建36000瓶/小時生產線,然后對24000瓶/小時生產線進行智能化改造升級。
但在公司主要產品玻璃瓶和橙汁汽水銷量持續下滑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募集資金擴建玻璃瓶生產線值得商榷。
80%以上的收入來自陜西。
馮冰飲料的主要銷售區域是陜西省,是公司的起源地,下沉時間長,滲透力強。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在陜西的銷售額占比分別為87.44%、81.73%、80.23%和77.79%,在華南、華北、華中、華東等其他市場的收入貢獻百分比僅為個位數。
馮冰飲料也在招股書中表示,公司依靠業務積累,向省外市場開發的人力財力相對不足,導致市場拓展能力有限。雖然在陜西及周邊地區,“馮冰”品牌有著深厚的基礎、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但全國覆蓋面不足。
公司的經銷商渠道小而分散。
馮冰飲品主要是分銷,即公司把產品賣給經銷商,再賣給零售終端,最后由零售終端賣給消費者。公司年收入的90%以上來自分銷渠道。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分銷渠道銷售收入分別為2.71億元、2.82億元、3.01億元和2.01億元,分別占營收的95.21%、93.86%、91.02%和92.06%。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末,馮冰飲料經銷商數量分別為252家、282家、369家和343家,其中D級經銷商220家、245家、329家和319家(年采購金額低于200萬),占比分別為87.30%、86.88%和89.16%。
第三方支付金額更高。
馮冰飲料表示,公司采用先付款后提貨的方式結算銷售貨款。由于飲料生產企業的客戶多為私人個體或自然人,經營規模普遍較小,資金實力相對有限,容易因急于支付貨款而進行現金支付或家屬等第三方支付。雖然公司對此有嚴格限制,包括采取限制向第三方交付資金等措施。但此類情況的發生,客觀上可能導致公司面臨相關內控風險。
IPO募資接近總資產的2倍。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馮冰飲料總資產分別為2.47億元、2.68億元、3.16億元和3.83億元,流動資產分別為2.28億元、2.47億元、2.99億元和3.66億元,貨幣資金分別為1.91億元、1.22億元、2.12億元和3.66億元。
上述期末,公司負債總額分別為4,777.22萬元、4,634.46萬元、5,574.63萬元和6,117.37萬元,流動負債分別為4,777.22萬元、4,604.91萬元、5,494.58萬元和6,041.76萬元。
銷售費用率遠低于同行。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馮冰飲料銷售費用分別為3077.42萬元、4319.47萬元、2904.33萬元、2095.90萬元。
上述期末,馮冰飲料的銷售費用率分別為10.75%、14.30%、8.73%和9.56%,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平均銷售費用率分別為22.42%、19.71%、16.46%和15.86%。
關聯交易金額高。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馮冰飲料向關聯方采購金額合計分別為3827.96萬元、3926.81萬元、2786.3萬元和2366.82萬元,占營業成本的比例分別為26.65%、26.35%、15.73%和20.69%。
其中,Xi安西部糖煙酒連鎖超市有限公司2018-2021年1-6月為馮冰飲料第二大原料供應商,公司采購白糖金額分別為2772.04萬元、3119.93萬元、2055.64萬元、1938.16萬元。西部糖煙酒連鎖超市是馮冰飲料控股股東糖酒集團的全資子公司。
此外,天一影視是公司2018年第二大廣告主,2019年第一大廣告主,2020年第一大廣告主。公司分別投入230.77萬元、125.87萬元、104.90萬元,占公司年度廣告投放量的24.51%、20.53%、18.51%。天一影視是北京萬和天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馮冰飲料董事林金鳳也是北京萬和天一的董事。
2021年上半年應收賬款139萬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馮冰飲料的應收賬款余額分別為1.02萬元、97.81萬元、310.97萬元和138.68萬元,分別占營收的0.00%、0.32%、0.94%和0.63%。
上述期末,馮冰飲料的應收賬款周轉率分別為8658.25倍、642.97倍、171.16倍和102.89倍,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別為2854.39倍、1355.09倍、437.46倍和177.92倍。
2021年上半年存貨4764萬元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馮冰飲料的存貨賬面價值分別為3260.35萬元、1.13億元、3680.66萬元、4763.84萬元。本公司存貨主要由開發成本、周轉材料、庫存商品、原材料和在產品構成。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馮冰飲料的存貨周轉率分別為4.68倍、2.05倍、2.36倍和2.71倍,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平均存貨周轉率分別為9.99倍、9.31倍、7.56倍和5.30倍,遠高于馮冰飲料。
外包廠商屢遭行政處罰。
據《大眾證券報》報道,馮冰飲料采用自產與外購相結合的生產模式,其中玻璃瓶裝產品由公司生產,罐裝產品由外購生產。
對于外包產品的控制,馮冰飲料表示:“公司外包生產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均由公司采購并發送給外包廠商。公司駐廠代表和外包廠商按公司標準進行檢查驗收,外包廠商負責保管,所有權不轉讓。外包廠商按要求完成生產后,會按公司市場部的要求發貨?!?/p>
企業調查顯示,2019年馮冰飲料第四大外包供應商湖南京香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為該公司加工生產花生露產品。2019年,公司向公司采購99,146.58元。企業調查還顯示,湖南京香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因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于2019年5月21日被桂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
同時,2018年馮冰飲料第三大外包生產企業、2019年第五大、2020年第四大的眉佳食品包裝(滁州)有限公司也因擅自抵押海關監管貨物受到行政處罰。
此外,報告期內,由于xi安華寶黑河源飲料食品有限公司、陜西豫園飲料制造有限公司均為Xi安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故將一直處于前五大外包供應商的Xi安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合并披露為Xi安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企業調查顯示,陜西五原飲料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于2017年12月5日被Xi市雁塔區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很多外包廠商被行政處罰,很多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讓人不禁要問:“馮冰飲料選擇外包廠商的標準是什么?公司如何實現對外包廠商的生產和產品質量的有效控制?”“對于食品企業來說,食品安全是其生產的生命線。馮冰飲料是否知道對上述外包廠商的行政處罰?如果公司對上述行政處罰是知情的,為什么會選擇受到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的企業作為公司的外包生產企業?如果公司對上述行政處罰不知情,馮冰飲料如何看待對公司外包廠商監管制度的有效性?”
報告期內有5起訴訟糾紛。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馮冰飲料共發生5起訴訟糾紛,涉及股權轉讓、收益分配等事項。
1.股權轉讓對價糾紛
鄧選勤認為,其于2017年10月20日與張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將其股權轉讓給張軍,張軍未足額支付股權轉讓費,故向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張軍,要求張軍向其支付股權轉讓費9398.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張軍辯稱,股權轉讓協議的實質是張軍作為糖酒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根據糖酒集團的制度安排,代表糖酒集團回購鄧選勤在糖酒集團的股權;根據糖酒集團2015年10月13日和2017年9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分別通過了《糖酒公司個人股權購買計劃》和《糖酒公司個人股權購買計劃補充規定》。在股權購買對價中,糖酒集團將扣除糖酒公司個人股權購買計劃實施后,個人在過往年度已享受的分紅(含稅)。由于2015年實施分紅,糖酒集團將進行分紅。
2019年7月18日,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陜0104民初第1779號民事判決,認為鄧宣琴與張軍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實質上是糖酒集團的股份回購行為,糖酒集團在支付對價時扣除鄧宣琴根據股東會決議已取得的股息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了鄧宣琴的訴訟請求。鄧宣琴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何申虎、劉玉華、薛金勇、嚴亞平以同樣的理由將張軍起訴至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要求張軍向其支付股權轉讓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何深虎、劉玉華、薛金勇、嚴亞平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2.收益分配糾紛
何申虎認為糖酒集團未向其支付2016年的分紅,遂向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張軍及糖酒集團,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2016年分紅10069.9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張軍、糖酒集團辯稱,糖酒集團已回購何深虎持有的糖酒集團股權,股權回購文件已明確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時應扣除2016年的分紅。故應駁回何深虎的訴訟請求。2019年7月18日,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陜0104民初第1771號”及《民事判決書》,駁回何深虎的訴訟請求。何深虎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季有成、閆亞平以同樣理由向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起訴糖酒集團,王、薛金勇以同樣理由向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起訴糖酒集團、張軍,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16年度股權分紅并承擔本案訴訟費。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季有成、嚴亞平、王、薛金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李聚寶、鄭尊建以同樣理由向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起訴糖酒集團,要求糖酒集團向其支付2016年度股權分紅,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糖酒集團認為其在向兩人支付股份回購款時,因財務人員的疏忽未能扣除2015年分紅,故提起反訴,要求判令兩人返還2015年分紅款,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分別作出判決,判決李聚寶、鄭尊建返還糖酒集團2015年度股權分紅;駁回李聚寶、鄭尊建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反訴費由李聚寶、鄭尊建負擔。李聚寶、鄭尊建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3.股權轉讓糾紛
1)季有成認為轉讓方并非其將所持糖酒集團股份轉讓給張軍的《股東轉讓投資協議》的簽署方,故向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張軍,要求判令其與張軍簽署的《股東轉讓投資協議》無效。 且本案訴訟費應由張軍承擔,張軍辯稱,紀有成以糖酒集團股權委托張軍,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簽訂了《股東轉讓出資協議》。 雙方的初衷都不是轉讓股權。經季有成口頭授權,負責人將代為簽署《股東轉讓出資協議書》。2017年9月18日,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號民事判決 陜0104民初5185號”,認為季有成、張軍均未有轉讓股份的意思表示,股東轉讓出資協議不成立。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向紀有成進行了說明,并告知其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紀有成拒絕變更訴訟請求。故判決駁回了紀有成的訴訟請求。紀有成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2)徐振興認為其在糖酒集團的股權已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讓給張軍,故向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張軍,請求判令2015年6月12日簽訂的《股東轉讓出資協議》不成立,張軍返還糖酒集團1.05%股權,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張軍辯稱,徐振興的糖酒集團因部分投資人增資,出資額不變,但糖酒集團增資,股權比例實際為0.7263%,而非1.05%;只是受徐振興委托代為持有糖酒集團股權,這些股東都是在履行職責。因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需要,簽訂股東出資轉讓協議。 且雙方的意思表示都不是轉讓股權;徐振興的主張與糖酒集團關于建立持股平臺的經營計劃相悖。2017年12月5日,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陜0104民初8420號民事判決,裁定徐振興與張軍簽訂的《股東出資轉讓協議》不成立;張軍返還徐振興在糖酒集團1.05%的股權(截至2015年6月12日),案件受理費減半后由張軍承擔。
張軍上訴至Xi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維持原判第一項,撤銷原判第二項,駁回徐振興的第二項訴訟請求?;蛘叱蜂N原判發回重審。2018年4月11日,Xi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編號為“(2018)陜01民終第2313號”的民事判決書,認為徐振興于2013年10月12日向糖酒集團董事會出具了《股東出資授權申請書》,表明其明確同意依據糖酒集團公司章程將其全部出資登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張軍自2006年4月起擔任糖酒集團法定代表人。因此,徐振興在糖酒集團的股權變更登記在張軍名下。 沒有違反徐振興的意思表示或糖酒集團章程的規定。徐振興要求張軍返還,判決維持一審第一民事判決,撤銷一審第二民事判決,駁回徐振興的其他訴訟請求。這是最終判決。
4.合同糾紛
2020年6月,徐振興將糖酒集團實際控制人張軍及公司起訴至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與張軍之間的委托持股關系,2021年6月4日,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陜0104民初第6603號民事判決書, 辯稱徐振興與張軍之間委托持股關系的形成是基于糖酒集團股東會通過的《公司章程》的補充規定,是履行《公司章程》補充規定的要求。 徐振興要求解除委托持股關系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補充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徐振興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5.張軍與糖酒集團作為第三人的糾紛。
徐振興認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股東轉讓出資協議書》將其持有的糖酒集團1.05%的股權變更登記在張軍名下,并非其本人簽字,遂將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蓮湖分局訴至鐵路運輸法院。 請求判令撤銷Xi工商行政管理局、Xi工商行政管理局蓮湖分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將其持有的糖酒集團1.05%股權登記在張軍名下的行政行為。
2018年12月24日,Xi鐵路運輸法院出具了“(2018)陜7102線初字。1275”和《行政判決書》,認為糖酒集團涉案股份登記作出后,公司股權結構再次發生變化,涉案股份變動登記不再具備撤銷的客觀條件。判決確認Xi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變更第三方糖酒集團股權登記的行政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由Xi工商行政管理局負擔。
Xi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Xi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上訴。2019年6月26日,Xi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2019)陜71線終字第343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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