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高發。如果財務人員輕信詐騙,給單位造成巨大損失,責任該由誰承擔?以下案例具有警示意義。
2019年10月,劉入職某公司擔任出納,主要負責收款和付款。2020年7月的一天,劉收到一條外地手機號碼發來的短信,短信內容為:“您現在添加王先生的QQ號。王先生正在開會,有事要處理?!?/p>
劉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按照短信和QQ信息要求,在幾個小時內以不同方式將公司18萬余元轉入多個指定賬戶。
轉賬后,劉發現被騙,到公安機關報案,隨后離家出走。
2021年5月,公司將劉某訴至新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劉某賠償公司因工作中重大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18.8萬元。
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作為財務人員,應當熟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電信詐騙識別能力。但他不區分轉賬指令就把公司的錢轉走,導致公司遭受損失。根據公司財務制度和出納工作職責,公司每支出一筆款項都應請示報告,而劉擅自通過公司賬戶和公司負責人的銀行卡進行轉賬,違反了公司基本的財務操作流程,存在過錯。
作為管理者,公司對劉的崗位教育和培訓不足,對出納等財務人員給予較大的權限,缺乏監督,使其僅憑個人權限就能使用公司的大量資金,沒有任何約束和過錯。特別是劉持有的銀行卡有多次匯款行為,公司負責人作為銀行卡的所有人,在收到匯款信息后未能及時制止。
法院認為,本案中,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按照其過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實質上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了勞動者,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是有害的,是顯失公平的。
最終,法院結合劉工作時間短、收入低的情況,判令其承擔30%的損失,即5.6萬余元。
劉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財務存在漏洞,導致其在工作期間被騙轉賬,不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近日,烏魯木齊中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劉某與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劉某自愿承擔30%的責任,賠償公司5.6萬余元,公司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法官提醒道
用人單位要嚴格篩選員工,加強崗前教育培訓,這不僅是對單位負責,也是對勞動者負責。此外,用人單位要規范日常工作流程,明確審批監督制度,尤其要加強人、財、物的管理。同時,勞動者也要增強責任感,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嚴格遵守工作流程,避免因個人疏忽給單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電信網絡詐騙近年來屢有發生。只有不輕信,理性篩選涉錢信息,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才能避免陷入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