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成本、風險等因素的考慮,配送平臺通常會將配送服務外包,即不與配送員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授權方獲得授權后,也會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轉讓服務。那么,經過層層轉讓,經銷商與哪一方建立勞動關系或確立勞動關系呢?通過這個案例,可以對新的用工模式下勞動關系的確定有進一步的認識。
案例介紹:
2019年,杭州拉達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即“餓了么”平臺)與寧波航天眾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署蜂鳥配送合作協議,授權公司在廣東省江門市經營蜂鳥配送服務。
隨后,公司與安徽億達佳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包公司”)簽訂配送外包服務合同,將業務外包給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再外包給個人或個體工商戶,費用由外包公司直接支付。
李是公司某站騎手,在大潤發某超市騎手室工作,工資條上顯示公司名稱。
李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公司應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3.公司付加班費。
法院裁定:
仲裁支持了李的請求,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決定支持該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參照《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1。雙方都合格;2.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管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具體到本案,公司將業務外包給外包公司,外包公司直接支付勞動報酬;李在工地工作,不是公司安排的,不屬于公司業務。因此,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李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李提交微信群聊記錄,證明公司對包括李在內的其他騎手進行管理。二審法院決定支持李的請求,理由如下:
1.雙方都有主體資格;2.李作為該網站的專職騎手,由該公司員工彭支配和管理。李的工資表顯示其由公司支付,其墊付公司是彭先支付的,應視為由公司支付;3.李的服務場所的代理人是本公司,李從事的經銷服務是本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符合通知要求,勞動關系成立。雖然公司辯稱與外包公司建立了外包合同,但該關系不應對抗與李的勞動關系。
普法時間:
有的企業為了避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甚至要求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然后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簽訂所謂的服務合同或者其他名義的合同。但實質上,如果雙方之間建立了支配和管理關系,且通知中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則雙方的合同很可能無效,雙方之間仍將建立勞動關系。